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药监药罚〔2020〕3号》中,涉及到湖北纽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微生物限度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遭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药罚〔2020〕3号
案件名称:生产销售微生物限度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湖北纽兰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齐武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112726149349L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微生物限度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1.罚款32884.80元;2.没收销售违法产品的违法所得13826.00元;3.没收违法“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产品4220支。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0年10月12日履行完毕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