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近期对新一批药品实行了集中限价询价采购,市物价局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医疗机构及经营单位在执行我市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政策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对第一、二次限价的增补品种及第三次限价集中采购药品中,因价格依据不全未公布的以及规格、比价、测算有差误的部分药品价格补充通知如下:本次补充通知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与国家、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有差异的,仍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具体价格见附表一、二)。以前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与本次补充公布的价格有差异的,按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执行。 点击浏览附件[20087911154653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