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价工〔2008〕145号
关于部分集中采购限价询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各县(市)区物价局、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各医疗机构及经营单位在执行我市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政策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对第一、二次限价的增补品种及第三次限价集中采购药品中,因价格依据不全未公布的以及规格、比价、测算有差误的部分药品价格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次补充通知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与国家、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有差异的,仍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具体价格见附表一、二)。
二、以前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与本次补充公布的价格有差异的,按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执行。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继续反馈我局,以便及时解决。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