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药价问题应依靠市场优胜劣汰
药品和医疗服务二者的价格形成机制是紧密相连的,医药医药,药在本质上就是为医服务。药品要做到合理应用,就必须解决医的问题,否则药价再低,不能合理应用,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就是空话,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科学化、有序化也是空话。
笔者一向认为政府不应将药价管得太死,因为市场竞争是优胜劣汰的最好办法,所以对《意见》中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的建议持肯定观点。在这其中,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个体很难弄清楚医生的用药方案是否合理,自我药疗过程中又极易受到广告的不良暗示,但如果有更多的人加入医保,由医保组织出面监督医院、医生和药厂,这个问题或可迎刃而解。
不过,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恐不利于行业发展。药品的最终质量不是符合某个质量标准,而是看其安全性、有效性。同一活性物质的不同剂型安全性和有效性可能相差很远,同一活性物质同一剂型、不同厂家生产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也可能完全不一样,所以《商标法》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就是提醒消费者注意区分不同厂家。
近几年,在产品包装上尽量突出通用名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商标和商品名的使用。每次限价,也是以通用名称作为划分依据,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前的医药市场环境,但也降低了厂家间提高产品内在质量竞争的积极性,转而将主要精力放在成本竞争上。以口腔崩解片为例,最好的生产工艺是冻干法,而冻干机价格不菲,在产品价格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很多厂家都不敢采用。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既然想到了更多的依靠市场的力量解决药价问题,不妨走得更远一点,将主要精力更多地放在如何确保信息的公开上。
链接: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二)反映市场供求;
(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
(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
(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 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 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 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六条 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 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的政府定价药品,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可以向定价部门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单独定价按照规定的论证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