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阿仑膦酸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9-12-22 13:24:01    来源:  作者:

渝价〔2009〕448号

各区、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药品经销单位: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申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局现公布阿仑膦酸钠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二),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左(旋)卡尼汀为公知化合物,意大利Sigma Tau公司无左(旋)卡尼汀化学结构专利,决定撤销渝价[2007]161号和渝价[2008]552号文中所公布的意大利Sigma Tau公司生产的左(旋)卡尼汀单独定价资格,该品种不区分单独定价,均按附表中统一价格执行。

  二、附表中所列的药品,凡化学品名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同规格品执行同一价格。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规定,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加价率。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2月18日起执行。

  附表:1、部分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temp_09122213287862.xls
          2、部分中成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temp_09122213299799.xls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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