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价格复核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决定调整感冒清热胶囊等44种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中所列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生产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件中未列的药品规格,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在7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我局重新核定价格,原最高零售价格自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执行附件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257号)规定,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加价率。
四、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实际成交价格或销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各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件所列价格自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
20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