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价发〔2009〕14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现对那格列奈等13种药品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厂家的执行专利原研制或单独定价价格。附表中的颗粒剂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量计算价格。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0日起执行。
附表: 那格列奈等1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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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