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复方磺胺二甲嘧啶散 服用导致孩子死亡
事情2010年2月16日发生在贵州省湄潭县复兴镇随阳山村卫生所(负责人杨医生,据当地人说已有几个人死亡的情况,待进一步了调查):一个刚出生不到两月的婴儿因腹泻服用后不多时间就死亡,村卫生所杨医生开始同意赔二万元,后来就说自己没有责任。家人坚持验尸卫生局的联系说到处都没有人值班作不了尸检,家人联系好了殡仪馆的车子作准备对尸体进行冷冻,开始李南石联系说那里条件不好,说温度不够低作不了冷冻最后关头(2010年2月18日凌晨1点)湄潭县卫生局(电话:0852-425***8)李**、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为依据一个一个作量化,哪项赔多少钱,如何如何..并用红十字基金给家属一万元(用李**的话说是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进行过磅的)补偿而当事医生并没有任何处分。协调要求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事再提出任何要求,很是疑惑。疑惑: 1磺胺类药是否还可以用(据了解北方地方地区已经不让使用)? 2磺胺类药服用是否要有医监护? 3磺胺类药服前用前是否要作过敏测试? 4当事医生(据说证照齐全)应该负多少责任? 5此类事故相关赔偿标准怎么定? 6尸检期限是不是卫生局负责人说的48小时内?希望相关领导、医药界、传媒界、广大网民关注此类事件并提出相关看法,并希望此类不再发生。药物等相关资料可提供相片! 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同志2010年3月17日14时22分对我们的反映作的回复是需要相关证据,可当时县卫生局的人却是想法不让我们作尸检取证..
投诉编号:Rx75873 投诉人名:何先生
投诉类型:药品 产品(*公司)名称:重庆和平制药有限公司
http://www.315rx.com/CompTs_Html/75873R20100322X58.html
知识链接:小儿复方磺胺二甲嘧啶散新生儿及2个月以下婴儿不宜应用
【禁 忌】
1.对磺胺类药过敏者禁用。
2.巨幼红细胞性贫血患者禁用。
3.严重肝功能损害者禁用。
【注意事项】
1.交叉过敏反应。对一种磺胺药呈现过敏的患者对其他磺胺药也可能过敏。
2.对呋塞米、砜类、噻嗪类利尿药、磺脲类、碳酸酐酶抑制剂呈现过敏的患者,对磺胺药亦可过敏。
3.磺胺药的作用可被对氨基苯甲酸及其衍生物(普鲁卡因、丁卡因)所拮抗,此外脓液以及组织的分解产物的存在也起拮抗作用,因其可提供细菌生长的必需物质。
4.下列情况应慎用: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肝功能损害、血卟啉症、肾功能损害。
5.服药期间,宜多饮开水。
6.治疗中注意:
⑴全血象检查;
⑵定期尿液检查;
⑶肝、肾功能检查。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由于磺胺药可引起核黄疸和新生儿溶血,故新生儿及2个月以下婴儿不宜应用。
【老年用药】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