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范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
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出台规定,规范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工作,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对应申报但未履行申报程序的药品不得在福建省销售,同时物价部门将提请省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据介绍,对国家或福建省已制定公布代表品价格的药品,企业申报增补剂型、规格品价格的,物价部门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同种药品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核定(计算)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增补剂型、规格品价格。
福建省物价局规定,对列入国家或福建省定价目录,尚未以正式文件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品种(含未列入《医保药品目录》但根据医保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福建省销售前,应根据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向物价部门进行申报。
福建省物价局表示,物价部门将根据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价格申报受理情况,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但尚未以正式文件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品规,经审核后统一公示。公示期间,暂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进行销售,如遇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正式制定公布价格的,按正式文件公布的价格执行。
福建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须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出具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受理单的通知》(闽价医〔2011〕3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有关事项重新规定如下:
一、企业申报流程
企业申报的品种分为A、B两类。A类为已公布代表品价格的增补剂型规格的品种;B类为未公布价格的品种剂型。不属于政府定价目录的品种和已公布价格的品规无需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