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和医保方对基金实际支出存在较大分歧的,允许企业方补充提交数据资料并进行协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以医保方数据为准。
7.自 2025 年起,续约时不再依据“医保基金支出金额”计算比值 A、比值 B,而采用“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计算比值 A、比值 B(比值 A=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企业预测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比值B=未来两年因调整支付范围所致的企业预测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增加值/本协议期企业预测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中的高者),考虑到计算方法的变化,计算节点金额也相应调整:原“二、规则”下医保基金 2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40 亿元相应调整为: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3 亿元、15 亿元、30亿元、60 亿元。
8.考虑到新冠疫情和相关药品需求难以预测,对纳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药品,如2023 年和2024年续约时基金实际支出超出基金支出预算的,经专家论证后,该次续约可予不降价。专家评审认为属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谈判。
规则三 重新谈判
一、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协议期内独家药品纳入重新谈判范围:
1.不符合纳入常规目录管理及简易续约条件的药品。
2.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注册分类标准批准的1类化学药品、1 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 类和3 类中药,虽符合简易续约条件,但企业按程序主动申请通过谈判确定支付标准的品种。
二、规则
按规则重新谈判。
三、程序
1.申报环节,组织企业提交资料。符合申报条件的谈判药品,在申报环节按要求提交药品近年销量、基金支出预算、国际价格情况、国内外慈善赠药等资料,以及是否调整支付范围等。
2.专家评审环节,评审确定是否纳入谈判范围。由评审专家对药品进行评审,确定该药品的竞争环境是否变化、是否调整支付范围等,并最终确定该药品是否纳入谈判范围。
3.谈判环节,开展谈判。按程序组织开展谈判。
4.印发新版目录,公布正式结果。
四、其他
1.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注册分类标准批准的1类化学药品、1 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 类和3 类中药,续约时如比值 A 大于 200%,重新谈判的下调比例可不一定高于按比值 A 为 200%的下调比例。如谈判失败,调出目录。
2.由于调整支付范围而进行重新谈判的,如谈判失败,则按照本规则确定的程序以原支付范围进行重新谈判或简易续约。
附 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二、药品连续纳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年份的计算规则:以 2023 年目录调整为例(截至2023 年12 月31日),2017 年至 2022 年谈判新增的药品,纳入目录的时间分别为6 年、5 年、4 年、3 年、2 年、1 年。以后调整,年份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