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保存未达温度要求,湖北智鹿好人家天天好大药房被警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因药品保存未达温度要求,湖北智鹿好人家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被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湖北智鹿好人家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经营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3年9月1日,执法二大队到湖北智鹿好人家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阴凉柜门敞开,柜内温湿度计显示27.4℃(该温湿度计于2023年8月29日校验),柜内发现2种外包装盒标示保存温度不超过20℃的药品,分别是浙江国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鱼腥草合剂、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口服液,该药店未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审批于2023年9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没有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2种药品外包装盒标示保存温度为20℃,阴凉柜内温度为27.4℃,没有达到药品外包装盒所标示的保存温度要求。经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该店负责人当场改正,9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该店阴凉柜内温度15.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管理不符合药品管理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
3.照片2张,证明药品外包装保存条件的书证;
4.照片3张,证明阴凉柜温度超过保存条件的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