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询问笔录1份,证明阴凉药品管理不规范的书证;
6.照片2张,证明温湿度计显示及检验合格的书证;
7.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平台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9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没有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标示的储存温度的说明进行保管,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规定予以处罚。
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无违法记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进行整改,复查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