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川发改物价[2010]358号
四川省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我省药品价格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停止执行我省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原下发药品公示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二、对纳入我省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我们将按国家统一部署分期分批进行调整。在新的药品价格文件出台之前,暂按现行价格(包括已公示价格)执行。对国家暂未制定价格的国家定价药品和纳入我省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凡属我省生产的品种,将按照国家相关定价程序,严格审核药品成本,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我省未生产的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价格公示、备案不予认可)到我委报价,由我委制定我省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确定价格,原我省公示价格一律废止。价格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了解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情况,各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联系人:省物价局工交处罗萍
电 话:028-8652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