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物价〔2010〕300号
省卫生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请省物价局核定部分基本药物临时零售价的函》(川药采联办函〔201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基本药物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后,对我省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一。
二、非基本药物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后,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二。
三、本通知从2010年5月20日执行,并同时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政务网(www.scpi.gov.cn)重要公告栏和四川省卫生厅政务网(www.scwst.gov.cn)向社会公布。
附件 :
附件1、2010年度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目录(三)
temp_10053021454900.doc
附件2、非基本药物药品临时零售价目录
temp_100530214518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