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医保局发文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

2024-04-20 11:46:11    来源:辽宁医保局  作者:

(二)建立限价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挂网限价实行动态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其他省份产生新低挂网采购价(除外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或在我省挂网采购满1年且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全部低于挂网限价的,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申报调整限价。对挂网满3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确因成本上涨需要调价的,企业可自主申报,原则上每年联动一次其他省份挂网价格。

(三)实行分区管理。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按交易状态分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连续2年以上(含2年),省采购平台无实际交易记录的(含线上采购以及临时应急线下采购),交易状态自动转入“不活跃区”,“不活跃区”挂网限价仍属于有效的挂网价格,发生实际交易时自动激活并转入“活跃区”。不活跃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激活交易时,原挂网限价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时自动激活;原挂网限价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时,需调整限价方可激活。

三、实行议价采购

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限价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直接将限价做为采购价格,也可与相应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医疗卫生机构可单独或组成联盟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限价,议定价格须通过省采购平台填报。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议定价格进行网上交易。生产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卫生机构发起的议价邀约。

四、规范撤网行为

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撤网行为,撤网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原价格信息保留3年。

(一)挂网满3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不影响临床使用(有可替代产品挂网)前提下,生产企业可申请撤网;挂网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撤网。撤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自撤网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未满3年确需重新挂网的,可按原挂网价格恢复挂网。

(二)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注销的产品,直接取消挂网。

(三)已挂网的医用耗材,若相关生产企业存在其它取消挂网情形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相关规定执行。取消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3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原辽宁省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1日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