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来看,如果采用通过计划和政策来降药价的做法,制药厂商不高兴,流通环节不乐意,开处方的没好处,广大群众看得到实惠,却摸不着利益,肯定算不得激励相容。从利益制衡角度,对于众所周知的弱势病患者群体,也看不到有让医院、厂商、药店都忌惮的强悍角色来关照他们的利益。这样一来,无论医改还是药改,失败是必然的,取得皆大欢喜的成功是偶然的。
现实表明,或许引入新的主体进行医疗卫生领域改革才是治本之策。
这里需要注明的是,笔者所指这个新主体并不是发改委、卫生部等政府部门,而该是为群众看病就医吃药付费的社保机构,也就是说,为诊疗、治疗、药品服务买单的大机构应承担起最终的谈判责任。实际上,出钱的社保及其他保险机构与医院、医药厂商谈判,在充分保障病患者权益基础上,取得成本最小化的结果,也是相当成熟的国际惯例。
按照这个想法再进一步,国家未来社保机构和其他保险公司介入的方式,最好也不要采用提升其行政层级乃至赋予其强力检查执法权等传统思路。用市场化机制,解决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才是题中应有之义。过去,虽然我们因医疗产业化吃了苦头、受了伤害、走了弯路,但绝不等于就此否定市场化方向,回到赤脚医生当道的旧时代。一言以蔽之,我们既要对依靠好机制解决坏问题抱有充分信心,更要与行政力的善意谨慎保持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