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024-05-17 11:40:50    来源:国家药监局  作者:

考虑以上改良情形大多来自于临床实践中的新发现,应当有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的支持依据,以说明立题依据的合理性。对于拟增加的功能主治,一般应当提供非临床有效性研究资料;若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支持依据充分的,可不提供非临床有效性研究资料。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的,应当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上市前已进行相关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且可支持其延长周期或者增加剂量的,可不进行新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临床试验方面,对于人用经验支持依据充分的,可直接开展Ⅲ期临床试验。

申请人不持有已上市中药申请增加功能主治的,除针对新功能主治的研究外,还应当参照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有关要求,开展相应研究。在临床试验申请前,申请人可按照相关程序提出与药审中心的沟通交流。

三、关于“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的制剂”

指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结合临床治疗需求、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明确剂型选择的合理性依据。若涉及新的主治病证,还应当围绕拟增加的功能主治,说明新剂型选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基于有效性的改良

提高已获批功能主治有效性的,应当同时考虑改良对安全性的影响。应当通过药效学对比研究获得提示有效性提高的初步证据,并根据改良的具体情况考虑开展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应当按现行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至少开展Ⅲ期临床试验。原则上应当与被改良中药对照进行优效性设计,以说明针对原功能主治的有效性优于被改良中药。

2.基于安全性的改良

一般应当基于被改良中药的所有安全性信息和研究资料的分析,通过工艺、辅料或者剂型等的改变,降低安全性风险。

通常应当进行药学对比研究。若改良涉及生产工艺、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应当同时进行相关的非临床安全性对比研究。

若被改良中药上市前及上市后均未进行相关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且在应用过程中存在明显安全性担忧的,如处方含毒性药味或者现代研究发现有明显毒性的药味、临床上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当考虑进行相关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至少应当开展Ⅲ期临床试验,证实在有效性未降低的情况下,改良后较被改良中药显著地降低了重要的安全性风险,同时未增加新的不可接受的不良反应。

3.基于依从性的改良

一般不包括剂型的简单互改(如胶囊剂与片剂互改等),通常应当有相关依据说明改良后依从性可能得到实质性提高。可针对用法特殊而使用不便的制剂(如服用前需浸泡及煎煮处理等)进行改良;或针对特定人群(如吞咽困难者等)开发新的剂型等。鼓励开发符合儿童生长发育特征及用药习惯的儿童用新剂型。

药理毒理方面参照“2.基于安全性的改良”相应要求开展研究。

仅以提高依从性为改良目的者,若通过对比研究显示改剂型后药用物质基础和药物吸收、利用无明显改变,且被改良产品为临床价值依据充分的,如按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后批准上市的品种、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品种以及获得过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品种(结束保护
期的中药保护品种以及符合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有关规定的其他中药保护品种),无需开展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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