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上述情况或被改良中药有明显安全性风险担忧的,如处方含毒性药味或现代研究发现有明显毒性的药味,且未进行临床试验,也未收集到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数据,同时说明书安全信息项缺乏相关提示内容等情形,应当与药审中心沟通,制定适宜的研发策略。
4.基于促进环境保护、提升生产安全水平等的改良
一般应根据改良目的,开展相应研究,提供研究资料,说明改良后能够促进环境保护、提升生产安全水平等。
药理毒理、临床方面可参照“3.基于依从性的改良”相应要求开展研究。
四、关于“改变已上市中药给药途径的制剂”
改变已上市中药给药途径的制剂,即不同给药途径或者不同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其改良目的及立题依据可参考“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的制剂”的相关要求。
因改变给药途径可能伴随着工艺变化导致物质基础或者吸收部位的变化,通常应当按照中药新药的相关要求开展研究。
五、关于“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
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的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者药物的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应当以提高有效性或者改善安全性等为研究目的,开展相应研究工作,如药学、药理毒理试验及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
六、改良型新药药学研究基本要求
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改变生产工艺或辅料的中药改良型新药应当围绕临床应用优势和产品特点分别说明新剂型、新给药途径、新生产工艺或新辅料选择的合理性,并根据研究情况,参照中药新药相关要求开展药学研究工作。生产工艺、辅料等发生改变的,应当说明相关变化情况,参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进行研究、评估,提供研究资料。中药改良型新药的质量控制水平应当符合中药新药质量控制的要求,促进药品质量不断提升。
七、说明书的撰写
【功能主治】项撰写原则:对于无需开展临床试验的,原则上应与所选被改良中药保持一致。必要时可在原说明书范围内,按现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删减或规范表述。对于开展了临床试验的,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结果确定说明书【功能主治】的表述。
【用法用量】项撰写原则:一般应当与所选被改良中药保持一致。若被改良中药【用法用量】表述不规范,应当在原说明书范围内,结合临床试验或人用经验情况规范表述。对于开展了临床试验的,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结果确定【用法用量】的表述。
“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安全信息项撰写原则:一般根据被改良中药最新的说明书撰写相关内容。对于被改良中药安全性相关内容存在不足或者缺失,影响安全合理用药的,应当按照《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进行完善。对于开展了临床试验的,还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结果,撰写相应的安全性内容。
【临床试验】项撰写原则:对于开展了临床试验的,可视情况增加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