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药监局在2024年4月2日发布了黑龙江绿翔康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使用微信小程序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案,详情如下:
黑龙江绿翔康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使用微信小程序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药监不罚(2024)一处004号
当事人:黑龙江绿翔康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74446528
住所(住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千山五道街31栋A座四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柳海波
2024年2月26日我局收到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网平台(编号:YPHL202401310001)信息推送,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展示销售标示北京天衡药物研究院南阳天衡制药厂和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微信小程序销售国家禁止网络经营药品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现场出具情况说明。2023年3月1日我局进行立案处理,2024年3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在微信开设名称为“黑龙江绿翔康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小程序。并开始为期50天的第一阶段测试,测试期间仅在小程序中展示上述药品,并未销售上述药品,测试阶段也未销售过其他药品。2024年2月14日该公司发现违规展示上述药品情况后,召开质量会议,已将上述违规展示的药品下架处理。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微信小程序后台数据中和计算机软件(ERP)系统中,未发现当事人有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药品,均从合法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购进时索要了相关资质手续、随货同行单和发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网平台(编号:YPHL202401310001)信息表。证明:案件来源。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4.海南赛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质、随货同行单、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采购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批号药品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