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黑龙江省脉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小程序开发合同、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小程序后台销售数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销售记录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开始微信小程序,但并未通过微信小程序展示“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第一阶段小程序测试方案、第一阶段小程序测试总结、整改报告、第二阶段小程序测试方案的复印件。证明:企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7.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展示上述药品事实的确认。
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4年3月1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涉嫌使用微信小程序销售国家禁止网络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只在测试时展示上述药品,当事人发现违规展示后,当事人及时将违规展示的药品下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上述产品未销售,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按照《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七十八项: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施特殊管理的药品案。符合情形1、2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形1的第(3)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2023年修订版)》中《黑龙江省药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七十六条: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处罚。从免于政处罚的情形,符合情形1、2的,应当依法免于处罚。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免于行政处罚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对免于处罚案件配套监管措施:行政建议、行政提示、批评教育、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网络展示销售标示北京天衡药物研究院南阳天衡制药厂和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哈尔滨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