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1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新技术发展,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是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将符合条件、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作为医疗机构服务患者的收费依据和计价单元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疗机构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受理并初审、省医疗保障局审核公布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材料》(见附件1),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一)《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广东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和《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卫生技术规范确认材料。其中属限制类医疗技术的,还须提供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备案的材料。
(三)医疗机构审核论证同意新增的材料,涉及医疗新技术的须提交项目伦理审查结论。
(四)新增项目价值评估报告。价值评估报告需从项目的临床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维度所涉及的评估指标进行评价阐述(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材料。属于项目预期价格较高的项目(详见《广东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3.2条款内容),医疗机构需在价值评估报告中以分报告的形式作出特别说明。
(五)项目涉及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须提供该设备的配置许可证材料,并注明设备的资金来源;项目涉及使用医用耗材的,须提供相关医用耗材的详细信息。属于设备耗材费用占比较高的项目(详见《广东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的3.3条款内容),需提交生产企业出具的采购或拟采购价格特别说明、采购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六)开展附条件新增立项。价格预期较高,但理论上具有综合经济性优势(如应用新技术后患者疗程费用整体下降、住院费用整体下降或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整体下降等)的拟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承诺新增的项目达到主张的临床效果和经济效果,以及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所达到的预期目标及验证事项,可申请附条件新增立项。附条件新增项目仅限于申请附条件立项的医疗机构试用。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八条 设置新增项目审核绿色通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交材料,同步抄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简化审核流程:
(一)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手段空白的。
(二)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我省无相应价格项目的。
(三)配合落实国家和省重点改革和创新有关任务,并在相关政策已经明确的。
(四)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