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保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

2024-06-07 15:42:30    来源:广东省药监局  作者:

第十五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可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取消立项建议,省医疗保障局发文废止。

(一)项目涉及的医疗技术被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或重点管理类医疗技术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备案。

(二)项目涉及的关键设备、器械、试剂等相关注册、批复等废止失效。

(三)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

(四)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

第五章 转归

第十六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结束的9个月前,原提交项目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本辖区医疗机构实施情况提出项目转归申请,有关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汇总本辖区新增项目使用情况报省医疗保障局(见附件3)。属于绿色通道通过的新增项目由原提交项目的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转归申请。

经临床证明达到预期诊疗效果、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诊疗范围的项目,申请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于疗效好且符合市场调节价准入条件的项目,申请纳入市场调节价项目。上述条件均不符合的项目,不予转归。属于附条件新增立项的,转归时还需提交收录在专业期刊的基于真实世界研究的评估报告,验证达到承诺预期目标和验证事项的可转归。若验证结果不理想(如总体上可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但某些经济性指标尚未达到预期等),不予通过转归或经专家论证大幅下调其价格水平后方可转归。

第十七条 省医疗保障局组织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专家论证,论证时由专家独立出具“建议保留”或“不建议保留”的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凡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建议保留的项目视为通过转归论证。

对通过转归论证的项目,专家组可对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说明和价格等要素提出完善意见。

第十八条 省医疗保障局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对转归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区分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并将结果挂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医疗机构有异议的可向省医疗保障局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通过转归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程序制定政府指导价,各医疗机构应配合开展定价有关工作。转归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具体政府指导价公布实施前,医疗机构按价格管理有关要求备案后可按试行期价格政策收费。未申请转归或未通过转归的项目,试行期满后自动废止。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须在政府部门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选定项目收费。政府部门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第二十一条 省医疗保障局根据管理需要,对现行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内涵、编码、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要素进行修订。

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提出修订建议,并按实际情况填报附件1中的《广东省新增(修订)医疗价格项目信息资料》,附上可以充分说明修订必要性的依据和佐证材料,由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医疗保障局。

第二十二条 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论证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医疗保障局如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0〕5号)废止。

附件:

1: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材料 .doc

2:广东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值评估指标.xlsx

3: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申请表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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