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监局在2024年4月16日发布了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字〔2024〕2023-121号,详情如下: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处字〔2024〕2023-121号
当事人:邵阳市中心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0044575186XU
经营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
住所:邵阳市乾元巷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云
身份证号码:XXX
2023年11月15日,根据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诉求单,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邵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在邵阳市中心医院急诊停车坪,停放一辆车牌为湘EA5990的救护车,在该车车厢里发现一瓶钢制无缝瓶(钢瓶号为JC10543、生产日期为2020.10)连接减压阀和湿化瓶,正准备对病人转诊至长沙,查看该车行驶证,车牌为湘EA5990救护车所有人系为邵阳市中心医院,现场对上述钢制无缝瓶进行查封措施(邵市监强制字〔2023〕TZ-04号)。当事人向我局提出解封上述气瓶送到新邵县蓝天气体有限公司无缝气瓶检验站进行了钢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2023年12月8 日,当事人向我局送达钢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检验报告。本局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封,登记保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2024年1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3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邵阳市中心医院院前急救科XXX进行了询问,其陈述了2023年11月15日车牌为湘EA5990的救护车刚接一个车祸病人,使用了上述钢制无缝瓶(钢瓶号为JC10543),随后正准备把另一个病人转诊到长沙医院,承认了上述钢制无缝瓶系是当事人120救护车配备氧气瓶的事实。
2024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XXX进行询问调查,其陈述了钢制无缝瓶于2023年9月份在新邵县蓝天气体公司充装好后集中存放,医院车少瓶多,工作人员疏忽忘记检查,把9月份充装好的上述钢制无缝瓶(钢瓶号为JC10543)用于车牌为湘EA5990的救护车在2023年11月份使用,其承认了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该动力运行办负责人夏树新代理本案的事实;
证据3.《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诉求单》1份1页,证明:120救护车使用钢制无缝瓶的事实;
证据4.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证据5.《询问笔录》2份6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