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区火车站乡栗山村卫生室使用劣药遭处罚

2024-06-22 17:31:46    来源:邵阳市监局  作者:

邵阳市监局在2024年4月16日发布了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监处字〔2023〕78号),详情如下: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处字〔2023〕78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10034443050212D6001

医疗机构类别:村卫生室

住所: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栗山村12组

诊疗科目:中医科

法定代表人:郑慧,主要负责人:田飞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地址: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栗山村**组。

2023年7月19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对双清区火车站乡栗山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卫生室的药品架上发现两种超过保质期的药品,一种是一瓶奥松牌肚痛泻丸,产品批号为6211547,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有效期至2023年6月,生产企业为澳美制药厂,生产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工业村宏富街8号澳美制药中心,另一种药品为尼群地平片,生产批号:11911191,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9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8日,规格10mg*100片,生产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白石路102号,生产公司:烟台鲁银药业有限公司,这瓶药已共100片,已使用完41片,还剩下59片, 同时在阴凉柜中发现注射用磷霉素钠,生产批号:3200413,有效期至2022年3月,生产日期:2020年4月7日,东北制药集团沈阳市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g*10瓶,该盒药已使用完6瓶,还剩下4瓶已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对上过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在调查处理期间,因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将强制措施延长到2023年9月17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1日在湖南仁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瓶规格为10mg*100片的尼群地平片,购进单价为3.2元每瓶,销售单价为4元每瓶,2021年5月14日在湖南仁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注射用磷霉素钠购进数量为20支,规格为每支1g,购进价为每支2.5元,销售价为3元每支。2023年5月,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夏舒在当事人处推销药品时,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田飞虎因有慢性肠炎,业务员送给田飞虎1瓶奥松牌肚痛泻丸治疗,因此该药未有进货票据,田飞虎将用于治疗自己慢性肠炎的奥松牌肚痛泻丸置于药品架上,2023年7月19日,我局对双清区火车站乡栗山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当事人的药品架上发现上述三种药品超过保质期,一种是一瓶奥松牌肚痛泻丸,产品批号为6211547,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有效期至2023年6月,生产企业为澳美制药厂,生产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工业村宏富街8号澳美制药中心,另一种药品为尼群地平片,生产批号:11911191,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9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8日,规格10mg*100片,生产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白石路102号,生产公司:烟台鲁银药业有限公司,这瓶药已共100片,已使用完41片,还剩下59片, 同时在阴凉柜中发现注射用磷霉素钠,生产批号:3200413,有效期至2022年3月,生产日期:2020年4月7日,东北制药集团沈阳市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g*10瓶,该盒药已使用完6瓶,还剩下4瓶已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百峰草牌苗药癣霸,执法人员要求提供该药票据,当事人能够提供。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仅能提供尼群地平片和注射用磷霉素钠进货票据,对奥松牌肚痛泻丸药品当事人提供了销售企业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资质材料和双清吕经英诊所购进奥松牌肚痛泻丸的进货票据。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的行为进行立案后,因该卫生室实际经营者为田飞虎,故当事人授权主要负责人田飞虎配合调查,当事人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尼群地平片59粒的货值金额加上4瓶注射用磷霉素钠的货值金额,因此货值金额为3.2/ 100*59=1.888元加上2.5*4=11.88元。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药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有销售的行为,因此违法所得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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