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丁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2024-06-22 15:18:13    来源: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作者: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慢性丁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32号)

为指导慢性丁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疗药物的科学研发和评价,提供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慢性丁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慢性丁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4年6月14日

慢性丁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慢性丁型肝炎病毒(HDV)是一种复制缺陷型病毒,以乙型肝炎病毒(HBV)表面抗原(HBsAg)作为其包膜蛋白。因此,HDV感染仅发生在并发HBV感染的情况下。人感染HDV可表现为HBV和HDV协同感染(Coinfection)或重叠感染(Superinfection)。前者是指人体同时感染HBV和HDV,主要表现为急性乙型肝炎和急性丁型肝炎双相临床过程,其临床表现与急性自限性乙型肝炎相似,病程较短、预后较好,仅少部分患者转变为慢性丁型肝炎(CHD)。后者是指在慢性HBV感染的基础上再感染HDV,可首先表现为急性肝炎发作,但仅少数表现为自限性急性丁型肝炎,大部分患者会转变为CHD。本指导原则讨论范围主要为慢性HDV感染。

目前已发现八种HDV基因型(1-8),全球主要流行的是基因型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估计全球有1500~2000万人重叠感染HBV/HDV。一项荟萃分析报告了更高的全球HBV/HDV重叠感染患病率,为6200-7200万人。HDV高患病率地区包括东欧和南欧、中东、中亚和北亚、亚马逊盆地和非洲部分地区。不同流行病学研究提示我国抗-HDV IgG阳性率有所不同,整体流行率较低(约0.6%-5%)。

相对于HBV单一感染,重叠感染HDV可能与更严重的肝病相关,导致临床症状、生化指标和肝组织损伤加重,疾病进展加快,肝硬化、肝细胞癌、肝功能失代偿和肝功能衰竭3 / 20的发病风险增加。尽管目前可用的HBV疗法可有效抑制HBV复制,但HBsAg消失率仍然较低。在不发生HBsAg消失的情况下,HDV感染持续存在。

因此,直接针对HDV的疗法可能具有临床益处。目前我国尚无批准用于治疗慢性HDV感染的药物,临床上聚乙二醇干扰素-α(PEG-IFN-α)较为常用,但PEG-IFN-α不良反应多,持续病毒学抑制(治疗后6个月HDV RNA水平低于定量下限)率仅25%-30%。此外,PEG-IFN-α治疗后,晚期病毒学复发较为常见,且尚不清楚在HBsAg持续阳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实现HDV持续清除。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治疗慢性HDV感染的新药的临床研发,不适用于辅助治疗和预防用药。应用本指导原则时,还应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和其他国内外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认识和观点,不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

二、早期临床试验

应在药物开发早期开展安全性及耐受性研究、药代动力学(PK)研究,包括剂量递增研究、外在因素(例如,食物影响研究、药物相互作用研究等)和内在因素(例如,年龄、4 / 20体重、种族、遗传多态性等)的影响研究等,为后续临床试验提供信息。

慢性 HDV 感染患者肝功能储备差,建议尽早开展肝功能不全受试者和慢性 HDV 感染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慢性 HDV 感染的治疗通常需要联合治疗,如拟与核苷类药物联合用药,应在早期开展相关药物相互作用研究。如后期研究中可能涉及两个新药联合用药共同开发,临床方面可参考《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中相关章节。此类新药联合用药进入临床试验前,非临床研究应符合 ICH M3 及 ICH M3 Q&A 的要求。

在早期临床试验(如 Ib 期)中,申办方可在较短的治疗期内(一到三个月,取决于药物的作用机制),测量 HDV RNA水平,以评估药物的抗病毒活性。申办方应评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的变化,作为一项关键次要终点。鼓励进行多项病毒学及血清学指标的探索(包括慢性 HBV 感染的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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