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7月5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3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4年第25号)中,标示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一批次红鑫龙染发膏(红色)抽检不符合规定,详情如下:
序号:1
标示产品名称:红鑫龙染发膏(红色)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社8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新城区现代美容美发用品经销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达商场旧二楼西厅(26#)
包装规格:500ml
标示批号:20210712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40711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广东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特字G20130245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52
检验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
不符合规定项目:成分比对
检验结果:(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4-氨基-2羟基甲苯。(3)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4-氨基-2羟基甲苯。(4)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规定要求: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备注: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否认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