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监局在2024年4月26发布的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质量公告(2024年第3期)中,标示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红鑫龙染发膏不符合规定,详情如下:
序号:1
标示产品名称:红鑫龙染发膏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社8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马鞍山市花山区新潮流美发用品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花山区湖东南路55号
包装规格:500ml×2
标示批号:21121001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41209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广东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特字G20130248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52
检验机构名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不符合规定项目: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
检验结果:0.2%、0.07%
规定要求:≤1.0%、≤0.25%
备注: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该企业未生产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