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强省建设的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63号,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7月,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准入条件。2023年12月,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善程序、细化标准、科学测算,把符合临床必须、价格合理、疗效确切等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等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各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药品管理。
(二) 支付范围。
1.新增纳入《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
将仙茅乳癖消口服液等188个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确定了全省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是基金支付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基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纳入《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执行各统筹地区待遇政策。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限本医疗机构使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分别报经省医保局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其调剂使用的药品费用可纳入相应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