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启动第二批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岭南名方”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局(科技创新局)、卫生健康局(委)、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及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支持创新药发展、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有关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广东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粤府办〔2024〕11号)工作总体部署,积极推动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集聚成势,全面促进我省医疗机构制剂高质量发展,现启动第二批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岭南名方”遴选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理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广东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文件要求,全面促进我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聚焦“名医-名方-名药”,探索构建中药创新发展新路径,持续推进“岭南名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库建设,深入挖掘广东省在临床上具有独特优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推动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惠及更多群众,促进我省医疗机构制剂高质量发展及新药转化。
二、遴选报名
在第一批遴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遴选标准和流程,补充和完善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岭南名方”品种库。参与遴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岭南名方”遴选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遴选指南》)、《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岭南名方”遴选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遴选标准》)要求自行报名,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
三、支持政策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中医药局依职能对入选“岭南名方”的医疗机构制剂给予有关支持。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对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岭南名方”入选制剂给予有关支持的通知》(粤药监局药一〔2023〕34号)执行。各单位支持内容由相关单位依职负责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对应单位反映。
四、工作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管、科学技术、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岭南名方”遴选,并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遴选组织工作。省内有关医疗机构应以“岭南名方”遴选工作为契机,按照《遴选标准》及《遴选指南》有关要求积极参与遴选,通过对标名方标准,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内控标准、规范制剂配制行为,促进我省医疗机构制剂高质量发展。加强对调剂使用制剂的临床使用管理,强化辨证施治,确保制剂使用安全。
联系人:
省药监局 吴女士,020-37885129
省科技厅 孙先生,020-83163640
省医保局 庞先生,020-83260304
省中医药局 王先生,020-83821411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1: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岭南名方”遴选指南
为落实《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成立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岭南名方”遴选工作专班的通知》(粤药监药一〔2024〕19号)的工作要求,推动遴选试点工作的纵深发展,制定本指南,指导广东省内医疗机构开展第二批“岭南名方”遴选工作。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第二批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岭南名方”遴选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