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保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

2024-09-12 11:18:02    来源:河南省医保局  作者:

五、工作要求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目录,不得擅自调整药品甲乙分类、首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和备注信息等内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各统筹地区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

(三)各级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对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使用及费用进行监测,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处方调剂及合理使用管理,促进中药配方颗粒规范使用,确保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在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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