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

2024-10-18 14:52:52    来源: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作者: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中医药医政字〔2024〕117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各分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中药饮片委托代煎、配送服务行为,保证中药饮片代煎及配送质量,我们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及引入具备能力的快递企业提供配送服务的管理, 保证中药饮片代煎及配送质量,根据《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受托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代煎服务的监督管理,并承担中药饮片代煎剂的质量管理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全面负责。

医疗机构可引入具备中药饮片代煎剂配送能力的快递企业, 遵循患者自愿原则,为其提供将中药饮片代煎剂配送至患者指定地址的服务,快递企业应当对配送服务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条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中药房基本标准》的要求,建立中药饮片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并在本机构内开展代煎服务。医疗机构代煎服务能力不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的,可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委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照本规范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中药代煎服务。

第四条 受托企业应当是在本市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关于中药煎药室和中药饮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备满足开展中药饮片煎煮和运送所需要的水、电、气、设备、运输工具等条件,并符合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同时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未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提供代煎服务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其代煎服务涉及的中药饮片存储和煎煮场所以及其代煎成品的存储场所均应当独立设置,不得在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地址标注范围内从事相关行为,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共用生产车间、经营场所、设备及仓库等,不得影响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应与受托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明确该机构委托代煎服务所涉中药饮片的存储、煎煮的区域。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临床处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含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毒性中药饮片以及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处方,不得委托企业代煎。

医疗机构应当负责代煎药剂的发药工作,并为患者提供相应的药学服务,受托企业可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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