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药监处罚〔2024〕执法局012号)。哈尔滨金草堂中药饮片加工厂无证生产药品案。
黑龙江省药监局称哈尔滨金草堂中药饮片加工厂无证生产并向木兰县中医医院销售毒性饮片。其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不含“毒性饮片”,但是生产了姜半夏、清半夏、胆南星、黑附子、制川乌共15批次,并于2021年10月4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向木兰县中医医院销售上述饮片,销售金额31847.00元。
哈尔滨金草堂中药饮片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1847.00 元
2.并处100000.00 元x22.5倍=2250000.00 元罚款,共计罚没 228184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