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该制度旨在通过“驾照式记分”的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动态精细化管理,以加强医保基金的监管工作。
在医保部门监管工作中,一旦发现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记分标准分为多个档次,如相对较轻的记1-3分,重一点的记4-6分,更严重的记7-9分,最严重的欺诈骗保等行为记10-12分。
暂停医保支付资格:一个自然年度内,若相关人员记分达到9分,将暂停其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在此期间,该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医保费用将不予结算(急救、抢救除外)。
终止医保支付资格:若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将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终止期内,该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医保费用同样不予结算。
再次登记备案的限制:对于累计记满12分的人员,从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而对于一次性记满12分的人员,则从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该制度还实现了跨机构、跨区域的联动。一旦某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人员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也将被采取相应措施。同时,相关信息将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以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原文: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对象
管理对象为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服务承诺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