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

2024-10-22 13:46:08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

(五)鼓励平台采购。市州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注册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管理系统”)药品采购账号,鼓励通过省招采管理系统采购集采药品。集采药品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通过省招采管理系统保留原有或新增配送关系。

(六)做好供需对接。市州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根据自身需求在省招采子系统报送计划采购量。省级医保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名单和药品采购需求,推送至相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

(七)签订购销协议。市州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在省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详见附件3),压实各方集中带量采购主体责任。

(八)严格价格承诺。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中选企业应根据参加药店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鼓励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也允许在集采中选价基础上顺加不超15%销售。

(九)加强配备使用。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店应加强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试点药店采购需求及时足量供应。集采药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省级医保部门可采取取消其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资格、将相应药品品种调出《“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等,情节严重的在集采工作中依规给予处理。

(二)明确货款结算方式。零售药店应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参加试点的集采药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结算,低于中选价的按实际价格结算。试点药店应推荐患者使用试点集采中选药品,销售非中选药品时应向患者作出说明,并登记回执。

(四)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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