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4〕4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7日
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借鉴长沙市和相关省、市集采惠民药店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下同)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按照“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选企业、零售药店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药店范围。长沙市以外的市州选择不少于1个县(市)和1个区开展试点,试点区域内的医保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全部参加,其他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建设标准。鼓励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做到“五统一”:统一悬挂集采专识标牌、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统一双标签公示价格、统一销售价格承诺、统一监督管理。标牌标识参考样式详见附件4。
(二)确定参加单位。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详见附件1、2)。市、县医保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确认参加药店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面向社会公开。
(三)发布药品品种。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企业自愿申报、主动承诺、保障供应和适宜在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配备销售的原则,统一发布《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品品种》(以下简称《“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详见附件5)并动态更新。《“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主要为适宜在试点药店配备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等非注射剂类(胰岛素除外)集采中选药品。
(四)选择药品品种。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连锁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0种(按药品通用名统计,下同),单体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鼓励连锁零售药店以市州为单位配齐《“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