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店的监督,对“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承诺价销售、串货倒卖、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进零售药店”试点资格。
(六)完善评价激励措施。各级医保部门应遵照湖南省医疗保障政务服务经办指南要求,及时与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费用结算。要建立健全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店激励机制,在医保定点准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预付医保资金、医保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等中予以激励。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4年10月)。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制定《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
(二)公布药品品种(2024年10月)。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动态公布《“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
(三)正式启动实施(2024年10月底前)。各市州市医保部门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按照“五统一”标准完成基础改造、开通省招采子系统采购账号、签订购销协议等,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名单。
(四)总结优化提升(2024年12月)。各市州医保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将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执行情况报省级医保部门。省级医保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全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总结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市州、试点县市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知晓率和满意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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