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5.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6.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
7.符合医保有关规定的医院可按程序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同时,支持医院对接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
四、管理措施
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自我管理。
(一)准入管理。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的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和办理期限等均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外商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执业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外商独资医院纳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范畴,鼓励外商独资医院参加医院评审评价。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并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活动。
(三)监督管理。有关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五、组织实施
有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中医药、疾控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2024年12月底前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商务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外商独资医院执业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报告。原有规定与本试点方案不相符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