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卫健规〔2024〕8号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深大总医院、深大华南医院,社会办各医院,各学(协)会、基金会: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诚信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12月20日
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诚信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监管权限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医疗机构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第二章 记分规则
第五条 对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分为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12分等7个档次的分值,采用累计记分的方式予以记录。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对应分值,详见《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附件)。
第六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三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记录。
卫生监督机构经调查核实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的记分周期已期满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时间。
第七条 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按照以下规则记分:
(一)同一医师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按行为分别记分。
(二)医师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涉及两种以上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最高的情形记分。
(三)一次检查发现同一医师存在两次以上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的,按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第八条 同一位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执业机构变更或者多点执业,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在该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第九条 不良执业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不予记分。
第十条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记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发现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