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现将《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2月13日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支压力,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是指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所定的申请条件、预付标准等,提前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支付一定数额的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费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预付标准
第三条 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上一个协议年度内无被医保经办机构作出暂停拨付医保费用、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处理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三)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上传等医保重点任务,连续12个月内无因上述工作落实不到位被医保行政部门约谈或通报的情形。
(四)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连续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形,无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五)上一年度应交回的各类预付金已按要求交回。
申请条件可由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结合年度工作实际制定。
第四条 预付标准。本年度的预付额度为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的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结算额。
第五条 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
第三章 预付程序
第六条 预付程序。预付金核定、拨付、清算等工作,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一)提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于每年1月15日前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预付金。
(二)核定额度。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资料后,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
(三)申请资金。医保部门根据预付金规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原则上于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四)拨付资金。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核定额度,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
(五)动态调整。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可结合DRG/DIP绩效评价结果和协议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六)资金清算。医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预付金对账核算及清算工作。通过冲抵结算金额或交回支出户的方式进行清算,11月结算费用若能全额冲抵的进行冲抵,若不能全额冲抵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将预付金全额交回支出户。
第四章 预付金管理
第七条 各统筹地区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原则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
第八条 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第九条 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预付金,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