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监药处罚〔202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药监药处罚(2025) 5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九州民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唐*清
违法事实: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虚构药品流向
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2 处以罚款;3 没收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二的罚款;4 没收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5 没收质量负责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6 对直接责任人员代林昌(身份证号:610*********14)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8日。
新疆九州民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7452157868
企业名称:新疆九州民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彦清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01月09日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太平渠东十九巷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