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

2025-03-04 17:22:19    来源:广东省药监局  作者:

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不予处罚情形可以考量的因素:

(一)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投诉举报系统、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等方式,未发现相关危害后果的;

(二)涉案产品全部未售出的;

(三)其他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形可以考量的因素:

(一)危害程度较轻;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对危害后果采取主动补救、赔偿、履行等义务,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

危害后果严重,包括造成人员伤害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情形,是从重或情节严重情形可以考量的因素。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是指轻伤以上伤害,轻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网络曝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认定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是情节严重情形可以考量的因素。

第十条 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涉案产品相关措施的,可以认定为已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已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危害后果:

(一)召回全部涉案产品;

(二)召回大部分涉案产品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市场上已无涉案产品流通的;

(三)其他可以认定已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

主动实施召回,是指当事人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立案调查且责令召回之前,已实施召回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具有《规则》第十一条(二)或者(五)情形之一的;

(二)主观过失情节较轻的;

(三)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五)违法区域范围较小;

(六)涉案产品风险性较低的;

(七)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小;

(八)危害后果轻微;

(九)当事人已采取补救措施;

(十)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具有《规则》第十一条(一)、(三)、(四)、(六)项等的情形之一;

(二)具有《规则》第十五条(一)、(二)、(三)项等的情形之一;

(三)具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两项或两项以上可以从轻情形的;

(四)当事人已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危害后果;

(五)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教育作用,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按照法理情衡量,仍然显失公正的,或明显过罚不当的,可以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 除《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