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相关措施】定点医药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人次达到20%以上50%以下的,可视情况给予暂停结算(拨付)医保基金处理;达到50%以上的,给予暂停(中止)服务协议处理。
第十三条【审核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相关人员管理,对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相关人员,及时暂停或终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相关人员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后,定点医药机构不得申报与其相关的医保结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费用两级审核,充分运用医保信息系统,将相关人员暂停、终止资格状态与结算系统关联,做好医保月度预结算审核和年度清算审核。
第十四条【结果申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异议申诉机制,受理定点医药机构及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对记分结果、登记备案状态异议申诉申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一)申诉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的记分或登记备案状态存在异议的,在收到处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陈述申辩材料需经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及定点医药机构盖章确认。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二)申诉处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异议申诉并对作出的记分结果进行解释说明,如仍然存在争议,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移交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部门进行复核,对存在争议的专业问题,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估鉴定。
(三)处理结果。申诉情况确认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确需修改处理结果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调整记分结果、登记备案状态;维持原状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告知原因。原则上,申诉核实工作在收到申诉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评估鉴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修复措施】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提出记分修复申请的,经其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对相关人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减暂停或终止期限等修复措施。
修复途径包括:线上线下学习培训,现场参与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
(一)省医疗保障局建立完善支付资格记分修复管理信息平台,相关人员通过线上学习达到一定课时并通过考试的,年度内可获得一次修复。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根据修复申请情况,围绕医保基金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组织线上或线下学习培训及考试。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通过线上或线下学习达到一定课时并通过考试的,年度内可获得一次修复,根据考试成绩减免1-3分。其中,70-80分减免1分,81-90分减免2分,91-100分减免3分。
(二)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可通过积极参与国家、省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宣传活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进行修复,每有效参与一次,减免1分,最多不超过3分。
(三)相关责任人员可通过实名投诉举报修复,查实存在一般违规情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减免1分;查实存在欺诈骗保情形的,减免3分。
修复记分后,涉及登记备案状态调整的,可在之前记分处理决定的基础上缩短暂停或终止时限1个月。一次记满12分的,不予修复。修复措施不可跨年使用。
第十六条【资格恢复】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暂停、终止期满前15个工作日,可由相关人员提出资格恢复申请,经其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告知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定点医药机构。
通过评估的,恢复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知相关责任人员发生记分处理行为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将登记备案状态维护为正常。其中,暂停资格恢复的,年度内记分累计计算;终止资格恢复的,需重新作出承诺和登记备案。
未通过评估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告知相关人员发生记分处理行为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由定点医药机构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配套措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对象管理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年度考核范围及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对发现不及时进行医保支付资格登记备案、动态维护,不及时将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执业或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定期考核不合格、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情况告知医疗保障部门的,要采取追回违规费用、扣减考核分数等惩处措施。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记分和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与药店信用分级挂钩,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涉嫌违反医保相关规定的,或者对相关机构、相关人员的检查处理情况,应当定期通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医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检查结果,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记分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积极动员行业协会组织等力量广泛参与,群策群力,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落效。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强化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政策稳妥推进。
第十八条【附则】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将相关责任人员纳入记分管理,确保平稳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