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违反反垄断法被罚1.65亿

2025-03-25 13:22:36    来源:上海市监局  作者:

二是当事人、河南润弘在全国各省共用一家省级代理商,按照原有终端医院覆盖范围继续销售注射液,维持公立医院市场份额稳定。2020 年 4 月25 日,当事人和河南润弘相关负责人在上海召开会议,商定各省共用的代理商。会后,除辽宁、西藏等个别省份,当事人、河南润弘在各省分别与同一家省级代理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各省拟由同一家代理商帮助当事人、河南润弘、成都汇信进行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市场推广。各省级代理商确定后,当事人和河南润弘的销售人员与各代理商,围绕按照原有终端医院覆盖范围继续销售注射液的共识进行了沟通。2020 年 4 月,当事人和河南润弘的销售经理,与安徽、江苏代理商相关负责人会面,就安徽、江苏医院市场划分进行了细化讨论。2020 年6 月,当事人和河南润弘的销售经理,与河北代理商相关负责人会面,围绕维持河北现有终端医院覆盖格局、加强空白市场开发等内容进行了讨论。2020 年 8 月,当事人和河南润弘的销售经理与宁夏代理商相关负责人会面,达成了按照原有医院覆盖范围继续销售注射液的共识。此后,各省由同一家省级代理商帮助当事人、河南润弘、成都汇信进行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市场推广。

垄断协议存续期间,当事人、河南润弘、成都汇信之间发生了矛盾和冲突,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部分内容逐渐不再执行。2020 年下半年,成都汇信发现当事人未积极向民营医院销售注射液,导致其市场份额下降。2020 年7月,当事人相关负责人前往成都,向成都汇信承诺加大销售力度。2020 年 10 月,当事人、成都汇信相关负责人在南京会面,沟通成都汇信注射液滞销情况。2020 年11 月,成都汇信开始自行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不再执行将注射液交当事人独家代理的约定。

2021 年 1 月,当事人、河南润弘、成都汇信相关负责人在天津会面,讨论如何更好地执行分割销售市场的约定。

2021 年 8 月,三家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杭州会面,继续讨论如何在全国市场实施协议内容。

从 2021 年开始,河南润弘在部分省份不再与当事人共用省级代理商,重新选择代理商,或者通过自营团队进行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市场推广。但直到2023 年12 月,当事人、河南润弘在广东等部分省份仍然继续沿用共同的省级代理商,各省级代理商按照原有终端医院覆盖范围继续销售注射液的原则,帮助当事人、河南润弘推广注射液,维持当地公立医院市场份额稳定。

(三)当事人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排除、限制了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市场竞争。涉案期间,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企业较少。当事人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实施的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严重偏离正常水平,削弱了三家公司通过改进生产工艺进而增加利润的动力,不利于医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损害了患者的利益。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是麻醉手术常用药物之一,在临床治疗上发挥重要作用。当事人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实施的行为不仅大幅提高了药品价格,增加了患者的治疗费用,还造成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市场供应紧张,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3.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属于医保甲类药品,主要在公立医院临床使用,由国家医保基金支付。当事人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实施的行为,增加国家医保基金的支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15,471,142.40 元,2023年销售额为人民币 2,516,792,464.67 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略)等证据予以证明。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当事人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