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违反反垄断法被罚1.65亿

2025-03-25 13:22:36    来源:上海市监局  作者:

本案调查前,当事人主动并第一家向本局报告了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材料,申请本局对当事人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研究,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规定的情形。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达成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七条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按照下列幅度减轻或者免除对其处罚: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处罚;……”和第二款“在垄断协议达成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其他经营者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停止该违法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免除对其处罚”等规定,本局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行为发生在药品领域,大幅提高了药品的价格,增加了国家医保基金支出,持续时间较长,当事人是垄断协议的组织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等情节,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五十九条“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等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15,471,142.40 元(壹亿壹仟伍佰肆拾柒万壹仟壹佰肆拾贰元肆角零分);

2.处 2023 年销售额 10%的罚款并减轻80%的罚款,计人民币 50,335,849.29 元(伍仟零叁拾叁万伍仟捌佰肆拾玖元贰角玖分)。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165,806,991.69 元(壹亿陆仟伍佰捌拾万陆仟玖佰玖拾壹元陆角玖分)。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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