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反垄处〔2025〕202400210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07005718
住所:河南省新郑市庆安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章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线索,本局核查发现当事人与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谊)、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汇信)在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过程中涉嫌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本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期间,本局依法开展了现场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及旁证,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等。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案调查期间,本局多次听取当事人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5年2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上海信谊、成都汇信在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过程中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当事人与上海信谊、成都汇信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为无色澄明液体,供皮下或肌内注射使用,是一种常用的易逆性抗胆碱酯酶药物,主要用于手术结束时非去极化肌肉松弛药的残留阻滞拮抗,为麻醉手术常用药物之一,是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肌肉松弛药合理应用的专家共识》等权威用药指南的推荐用药,也可用于重症肌无力、手术后功能性肠胀气及尿潴留等治疗。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于2016年被纳入国家首批急抢救示范药目录,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甲类药品。
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国内主要有3家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企业,分别为当事人、上海信谊和成都汇信。其中,当事人、成都汇信销售的注射液规格为1ml:0.5mg,上海信谊销售的注射液规格为2ml:1mg。
当事人与上海信谊、成都汇信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一是从法律关系上看,当事人与上海信谊、成都汇信均为独立市场主体,实际控制人不同,相互间没有股权关系或者其他影响独立经营的关联关系;二是从产品替代性上看,当事人与上海信谊、成都汇信均是处于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环节的经营者,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要求,成份、适应症、用法用量等相同,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二)当事人与上海信谊、成都汇信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
1.当事人与上海信谊、成都汇信就山东市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2020年1月14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直接挂网申报工作。上海信谊销售部门负责人指示下属员工,电话联系当事人销售经理,向其表示上海信谊拟在山东市场就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挂网79.33元/支(规格2ml:1mg),希望当事人、成都汇信共同涨价。当事人销售经理对此表示赞同,并联系了成都汇信负责人。成都汇信负责人同意共同涨价,并约定成都汇信报价35.8元/支(规格1ml:0.5mg),当事人报价36元/支(规格1ml:0.5mg)。随后,当事人将两家公司拟挂网价格告知了上海信谊。考虑到79.33元/支(规格2ml:1mg)的价格超过当事人、成都汇信拟挂网价格(规格1ml:0.5mg)的2倍,2020年1月17日,上海信谊召开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将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挂网价格调整为71.5元/支(规格2ml:1mg)。随后,当事人、上海信谊、成都汇信分别在山东市场挂网36元/支、71.5元/支和35.8元/支,实施了三家公司达成的涨价协议。
2.当事人与上海信谊、成都汇信达成并实施了全国市场垄断协议。
(1)当事人与上海信谊、成都汇信达成了全国市场垄断协议。在山东市场涨价协议基础上,2020年3月19日,经上海信谊提议,当事人、上海信谊、成都汇信三家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成都会面,商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全国市场合作事宜。三家公司达成以下协议: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家公司相互配合,共同提高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全国市场销售价格,将各省挂网价格、医院议价等价格提高至山东市场价格水平。
②分割销售市场。三家公司对中国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进行划分,维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各自市场份额稳定。其中,成都汇信将其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交上海信谊独家代理,上海信谊负责将该部分注射液销往民营医院,销售指标为每年(略)万支。当事人与上海信谊在全国各省共用一家省级代理商,按照原有医院覆盖范围向公立医院销售注射液,不争夺对方已有医院市场,共同开发空白市场,确保公立医院市场份额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