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5-03-25 12:49:35    来源:浙江省药监局  作者:

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正向激励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

遵纪守法信息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严重失信惩戒期限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或纠正的,应及时纠正相应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修复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修复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修复”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开展信用修复审查和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五章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将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经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参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必要时可向同级其他行政相关部门推送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为A级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法、科学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和评优评先;

(三)其他可给予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级别为B、C级的药品经营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B级药品经营企业可视情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级别为D级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加强监管,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不予授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级别为E级的药品经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可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药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或行政指导;

(二)不予授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六章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对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作出信用评价起60日内,向信用信息采集或作出信用评价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或作出评价决定的单位应自收到药品经营企业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规则和分级标准由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和《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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