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荷花镇羡多社区卫生所使用过期药品遭查处

2025-03-25 21:43:47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腾冲市荷花镇羡多社区卫生所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诊所内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名称、数量以及摆放位置的情况;

2.2025年2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扣押,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腾市监强制[2025]0902号)1份共2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2025年2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腾冲市荷花镇羡多社区卫生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照片13张共7页,与证据1、2互相印证;

4.2025年2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钱丽丽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的时间、数量、购进价格、货值金额的情况。

5.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提交的随货同行单5份及电脑出库单打印件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情况;

6.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7.2025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扣押视频刻录光盘1份1张,证明我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五)项的规定,属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药品使用和管理的相关义务,未认真检查在用或待用的药品,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及时处理,仍然与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混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且已对过期药品进行清理整改。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及过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参照《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3生产、销售劣药的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并处货值金额10倍(不含)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被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1个品种(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中药饮片10个品种,共8.0136Kg);

二、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信息或扫描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款,将罚没款缴至腾冲市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腾冲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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