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生生堂医药因销售劣药、执业药师不在岗等被查处

2025-03-27 12:37:04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执法证字第M100028002号

(庆)市监罚〔2025〕46号

当事人:庆阳生生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2LXB
住所(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幼儿园巷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贾莉丽
处罚机关: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5年03月14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10月31日,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涉嫌存在销售过期中药饮片炒白果仁、销售无标识标签中药饮片、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明示的违法行为,于11月13日将上述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执法队审核后,退回西峰区市场监管局补正材料。期间,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科文件要求,于11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地龙的线索进行了核查,并于12月23日将上述2个案件线索一并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2025年1月14日本局立案调查,2025年2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过期中药饮片炒白果仁和劣药地龙均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对药品进行了验收。其中过期的炒白果仁系当事人于2020年7月27日从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购进了1kg,价格18.5元,外包装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6日,购进后未开封销售。劣药地龙系当事人于2024年1月18日从陕西伟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1袋,规格1kg,购进价格290元,销售了132克,销售价格为每克0.6元,共计销售79.2元,获利40.92元,有销售时的处方和票据,剩余的中药饮片已被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西峰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当事人经营无标识标签中药饮片,经核查系当事人将购进的中药饮片分装到透明玻璃罐和密封袋中储存,当事人均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涉案的25种中药饮片购进渠道合法、来源可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西峰区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药、无标识标签中药饮片的事实。

3.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及劣药、无标识标签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处方,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药、无标识标签中药饮片的事实及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5年3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庆市监罚告〔2025〕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药品均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药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对药品进行了验收,其中过期的炒白果仁购进后未销售,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可免于处罚”之规定,本局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劣药地龙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 请行政复议 ; 也 可 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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