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执法证字第M100028001号(庆)市监罚〔2025〕24号
当事人:西峰区中医师包学海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21002MA74CCPE57
住所(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仓巷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包学海
处罚机关: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5年03月06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11月25日,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陕西省药监局《关于协查涉嫌违法药品情况的通知》,对陕西伟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地龙案件过程中,发现陕西伟业医药有限公司将该批次药品销售给了当事人线索进行了核查(批号230301),并于2024年12月24日将线索移交我局办理。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采集了当事人相关资质证据复印件、供货方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和同批次检验报告,并经当事人配合检查签字确认,经核查该批次劣药地龙已全部销售。我局于2025年1月7日立案调查,查明了违法事实,2025年1月19日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从陕西伟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安徽省益泉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30301,规格为1kg/袋的地龙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四部的规定,当事人2024年1月21日购进1袋1公斤,货值355元;2024年2月1日购进1袋1公斤,货值319.69元;2024年2月28日购进1袋1公斤,货值322元,三次共购进批号230301的地龙3公斤,货值996.69元,购进时索要了供货方的资质资料,随货同行单及230301批次的检验报告。并在2024年1月至5月将该批次地龙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0.4元/克,销售收入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203.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该批次地龙购销情况。
3.陕西伟业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的出库单、《成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P-230301、JCP236-230301)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采购地龙的来源、数量及索证索票情况;4.当事人销售中药饮片处方,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地龙的事实。5.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3页报告书编号:YC202401252),证明了202301批次地龙为不合格。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本局于2025年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庆市监罚告〔2025〕2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鉴于当事人购进劣药地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索取了供货方的资质资资料、购进票据和该批次230301地龙的检测报告,所购的地龙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因此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应没收当事人的违法销售地龙的销售收入。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