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70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宏骏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E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潞江农场赛格街
经营范围:药品零售(依法须的项目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李宗波
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检查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8项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项:1.质量负责人李宗波不在岗;2.采购药品时未做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3.采购药品时对首营品种未做合法性审查;4.企业未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5.药品未按储存要求陈列药品,检查时阴凉区的温度25°C,湿度70%;6.处方药区开架销售;7.营业场所未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8.未设置含特药品专柜(复方甘草片)摆放在“呼吸系统”柜中。我局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隆市监药当罚〔2023〕11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隆市监责药改〔2023〕11号),责令该当事人对上述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事项立即改正。
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飞行检查整改报告书》,表明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发现当事人以下2项违法行为未整改到位:1.质量负责人李宗波不在岗;2.企业未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经核准登记成立,于2023年4月21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8月22日,因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截止2024年11月6日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以下2项违法行为仍未整改到位,具体为:1.质量负责人李宗波不在岗;2.企业未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药品经营情况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存在8项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项的事实;
2.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药品经营情况检查时,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的《当场处罚决定书》(隆市监当罚〔2023〕11号)一份共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隆市监责改〔2023〕11号)一份共1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
3.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飞行检查整改报告书》一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对其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行为进行了整改并表明已整改到位的事实;
4.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现场复核检查相关情况;;
5.2024年12月11日,当事人的投资人李宗波我局潞江所接受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认可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时仍有2项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项并未整改到位以及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事实;
6.2024年12月11日,当事人的投资人李宗波在我局潞江所接受询问时提交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4页共6页各一份共2页,李宗波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身份信息情况;
7.《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回复芒宽彝族傣族乡西亚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李宗波基本情况的函》(隆卫健函〔2024〕49号)一份2页,证明李宗波为芒宽乡西亚村卫生室村医的事实;